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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暂行办法

通讯员:教师发展中心发布时间:09月29日

为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期限

专业带头人面向校内外教师进行选拔,每个本科专业原则上确定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每三年选拔一次,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面向校内教师进行选拔,每个本科专业确定一名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每三年选拔一次,培养期限为3年。

二、选拔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具有作为专业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原则上应具备双师素质。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近5年在教研教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广的专业视野,能站在专业发展的前沿,熟悉并掌握相关领域(行业或岗位群)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有明确的专业主攻方向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

5.科学研究与应用技术开发能力较强,注重对本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的吸收、消化和推广。同时面向行业实际需求和专业建设要求,近5年在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绩。

(二)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基本具有专业带头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2.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对口,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了解本专业发展最新动态。在产学研结合方面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创新,取得突出成绩。

4.独立承担过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系统教学任务,具备组织开发新专业和新课程的能力。教学效果良好,3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等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奖励。

5.教研科研能力较强,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持或承担多项高级别教研科研项目,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研科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相关著作。

三、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精神,自下而上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院(系部)提名拟任人选,并组织填写《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申报表》;

2.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名单

四、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职责

1.根据本专业人才需求动态,结合学实际,参与编制、修订和实施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协助院(系部)负责人制定专业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业课程开发、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大纲的编写,指导参与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  

3.主讲专业主干课程,完成学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实施单科培养或团队培养。

4.根据所在专业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指导本专业产学研活动。

5.每年至少为本专业师生一次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报告,推动良好学风的形成和建设。

五、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培养

(一)培养目标

经过重点培养,使培养对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严谨治学的教风,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专业实践技能,能掌握本专业前沿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状况,取得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成为能组织和带领教学团队进行专业建设的拔尖人才。

(二)培养原则

注重教学,在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注重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实践能力;注重创新,在教学改革一线进行锤炼,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三)培养措施

1.学设立专业带头人培养专项经费,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由院(系部)负责专业带头人的培养。院(系部)要制订培养计划,明确具体培养目标、每学年的阶段性要求、采取的主要措施、必需的基础条件等,报学备案;为培养对象配备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指导教师,协助落实培养计划,对培养对象的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关心了解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帮助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六、管理与考核

(一)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日常管理由院(系部)负责,学进行宏观指导。

(二)由所在院(系部)负责组织对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届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取得的突出进步和工作业绩等,并将考核结果报学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未能按期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