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科教学工程”旨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学院拨付的专项配套经费和投入本项目的其它来源资金。
二、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指导“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审定和监督、检查“本科教学工程”的实施方案和进度建设,对建设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筹指导建设项目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立项推荐、评审和对建设方案的审核;
(四)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六)监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内容负责,承担立项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工作开展;
(二)向学院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与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专题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规划和使用;
(五)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督和自我评价工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经学院评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立 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个层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建设项目:
(一)学科、专业建设项目: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
(二)课程、教材建设: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课程、自编和统编教材。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示范性实训基地、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四)教学团队与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
四、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申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如上级下拨专项建设经费的,学院相应给予1:1的配套经费,如上级未下拨专项建设经费的,经审定通过,学院给予相应专项建设经费支持,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其它用途。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性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上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外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设备购置经费指购买资料收集、分析数据采集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安排和使用经费。
五、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同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督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进度严重滞后;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反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或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结束后,经“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并做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认证或评价,组织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级以上项目建设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的要按照上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